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请假制度,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制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每年秋、春两学期开学返校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开学第二周周一到系学生办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提出请假申请,经学院副书记批准。
1、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2、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公益劳动、形势政策课、军训、政治学习活动等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因病请假须凭校医务室或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请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一天以内和周末请假由班级辅导员批准,一天至三天由辅导员审核,系学工办批准;三天以上至一个月内辅导员核实,学工办审核,学院副书记批准;一个月以上学院批准。各班同一时间请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周末除外)。
2.节前一天、节后当天、敏感时期原则上不允许批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班级辅导员核实、报学工办审核、系副书记批准,方可准假。
3.直系亲属丧事请假,酌情予以批准,其他婚、丧、事假一律不予批假。
4. 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负责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带队教师应征得系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5.学生参加由学院、系组队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副书记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班级并转告任课教师。
6.除急病或紧急事故,一般均应事先请假,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仍不能及时返校的要履行续假手续,程序同前。
7.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均属旷课。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节数计算;一学期累计旷课5-10节者,给予批评教育;11-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旷课一节,扣德育分2分,因直系亲属去世请假三天内及公假不扣分,其他事假(含病假)每节扣个人德育分0.05分,一次批假超过3天,按前3天记课时。
第三条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指定的学生考勤员检查缺席人数,并计入点名册,课后由教师签名,学工办组织学生会抽查。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须请假学生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之后,将请假单交考勤负责人登记、备查,并请任课教师认定。
1、考勤情况每周通报一次,并视情况做好相关的学籍处理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不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到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系教务办同意,方可缓考。因病不能参考,必须在考前持校医务室或县以上医院病休证明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属于旷考。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学生请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家长承担。
第六条本制度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活指南》为基准,如有与学生生活指南冲突,以学院大学生生活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