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健康向上的学院风貌,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城南校区实际,作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补充,特制定本条例。
一、违纪行为与处分:
1、早操、早读、晚自习缺勤累计6-10节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缺勤累计10-15节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缺勤累计15-20节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2、晚自习时强行进出教学楼大厅、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3、围堵、辱骂检查员,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殴打检查员,态度嚣张者给予记过处分。
4、乱扔果皮纸屑且拒不清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染发烫发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校园内抽烟、喝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7、在校园内聚众打牌者给予警告处分,涉及金钱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8、谈恋爱者给予警告处分,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9、晚就寝晚归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归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未归2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擅自留宿外人者,1次将给予警告处分,2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寝室成员晚10:30仍有未归者,或有留宿他人者,寝室成员如有瞒报者,以轻于当事人一级的形式处分。
二、附则
1、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工办所有。
2、本条例结合《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实施。
3、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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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