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
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2. 党的十九大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3.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 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
4.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
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5. 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 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6.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
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7. 实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创办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设立丝路基金,举办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亚太 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金砖 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亚信峰会。
8. 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六千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 发生率从百分之十点二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
9.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 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 重要的大会。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
11.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 的力量。
12.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 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 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13.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
低碳节约发展的经济体系。 14.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
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15.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是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17.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 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 府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 活的必由之路。
19.《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20.《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21.《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四个服从”,
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
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
会。
22.《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 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 自行脱党。
23.《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选拔干部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 、 知识化、专业化。
24.《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 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
25.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
会 。 26.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
决定。
27.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8.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9.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 。
30.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31.《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2.《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 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
正当利益。
33.《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 行脱党。
34.《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35.党员的党龄从 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 之日算起。
36.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各项纪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而最首要、最核心 的就是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
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38.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 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39.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
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4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3.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
44.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五 年。
45.全国人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46.全国人大根据 国务院总理 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 。
48.依据宪法关于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要求, 应该具有 中国国籍、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年满十八周岁等。
49.公民享有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必须经过申请登记才能合法的自由 是结社自由。
5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 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 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51.有权准批特有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 全国人大 。
52.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3.《网络安全法》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 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54.习近平指出,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因事而化、因时而进、
因势而新。
55.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 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策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56.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等教育发展
水平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 57.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神圣使命。
58.办好我国高校,办出世界一流大学,必须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
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并以此来带动高校其他工作。 59.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
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 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60.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围绕学生、关照学 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 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61.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 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62.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 、
荣辱与共,支持民主党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更好 履行职能。
63.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 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64.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
65.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
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66.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
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67.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
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 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 不走样。
68.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
复兴。
69.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四个伟大”,是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
事业、伟大梦想。 70.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
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 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71.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72.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
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73.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
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意识。 74.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
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 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75.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 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76.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77.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78.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7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80.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 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85.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 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87.居民委员会主任由居民选举产生。
88.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指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中的坚定“四个自信”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89.习近平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
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 90.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
走自己的高等教育发展道路,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 91.十九大报告指出,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六千多万贫困人 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从百分之十点二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 92.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开展党的群众路
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党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更加坚强。
93.十九大报告强调,我们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
国家分裂的历史悲剧重演。切分裂祖国的活动都必将遭到全体中
国人坚决反对。
94.《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
95.《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
或解除。
96.《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 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
级党组织请示。
9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98.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
和改造犯罪分子。
99.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0.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指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中的“四个意识”是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
心意识、看齐意识。
101.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 体会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02.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
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
严起。
103. 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 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 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 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
104. 一九八〇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 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105.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 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 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 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 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 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 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106.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 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 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07.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 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 生活的首要任务。
108.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 坡。
109.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抓好发展 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 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110.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11.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 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 治生活的重要目的。
112.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 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
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13. 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 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 报告。
114.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 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15. 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我 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 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116. 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
117.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 重要制度保障。
118.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 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 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119.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 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 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 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120.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 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 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121.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
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公道正派作为 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 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122. 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
123.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 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
124.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
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
125.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 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126.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 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 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 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 捧。
127.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 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
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 在阳光下运行。
128.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29.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 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30.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
届任期 5 年。
131. 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 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132. 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
职党务工作人员。
133. 党员 7 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选举
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
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
134.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
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 3 人以 上的班级应当及时设立学生党支部。
135. 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以与业务先进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136.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
核心作用。
137.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138.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 工作人员。
139.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 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140.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
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141.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 实行统一管理。
142.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 信度。
143.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 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 序办理。
144.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45.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
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 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146.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 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147.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 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 专兼职干部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148.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
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 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49.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 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 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50. 2018 年 9 月 2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
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2018—2022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 训规划》。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151.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 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 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
152.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 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 明确、符合实际。
153. 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巩固传统领域 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不断扩大覆盖面、着力 提高组织力和领导力,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推动党支 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 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154. 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党委(党组)书记
要亲力亲为,深入支部抓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考核评价党 建工作。
155. 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的实施意 见》要求院(系)党组织要做到“5 个到位”,即党组织领导和
运行机制到位、政治把关作用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基层组
织制度执行到位、推动改革发展到位。
156.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工委要求各高校的党支部“五 化”建设要按照“夯实基础、巩固提升、全面达标、分步实施” 要求,精准发力,有序推进,力争到 2020 年,全省高校的党支部 全面达到“五化”标准。
157. 党的十一大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 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158. 坚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两
学一做”为基本内容,推动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不断增 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159.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 织。
160. 党支部人数一般控制在 30 人以内。
161. 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 每届任期 3 年。
162. 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支部党员讲 1 次党课。
163.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 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
164. 1921 年党的一大召开时,全国党员人数只有 50 多人。
165. 《湖南省高校教职工党支部“五化”建设合格评估标准(试行)》 指出: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工 程,教师党支部力争通过 3 年时间基本实现“双带头人”支部书
记选拔全覆盖。
166. “三会一课”记录每半年接受上一级党组织审阅,且有上一级 党组织盖章签批。
167. 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党组织书记汇报思想 1 次。
168. 提高发展党员质量,要严格遵守发展党员 5 阶段 25 步骤要 求。
169. 提高发展党员质量,要认真落实《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资 料健全完备,档案管理规范。
170. 发展对象应接受不少于 3 天或 24 学时的培训。
171.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定期组织开 展师生政治理论学习。
172. 新党员入党一年之内接受集中学习累计时间不少于 8 学时。
173. 要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 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发展对象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 3:1。
174. 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他们带头落实“四个合 格”目标要求。
175. 阵地建设规范化除了场所布局、基本设施外,还强调阵地的日
常管理。
176. “三册一薄”中的“簿”是指党费收缴簿。
177. 教工党支部应按照教职工党员每人每年 200 元标准安排支部 活动经费。
178.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基础,是党的自身建设和管理党员最基本的
单位,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和领导核心,是党联系 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179.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
中国共产党章程程》,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180.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 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和领导责任。
181.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182.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83.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184.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185.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 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 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186.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党的 领导干部,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187.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 党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88.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 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应当予以改组。
189.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 党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190.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 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 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
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 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191.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 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 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 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 续。
192.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 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 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193.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党的领导干 部,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94.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 宜担任现职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
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195. 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
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196.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197.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
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
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198.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
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199. 2012 年 12 月 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0. 湖南省委 2017 年 12 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
201.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
的,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 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02.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 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 个人负担的费用。
203.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务接待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
随行车辆。
204.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严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新 建、扩建、迁建和购置楼堂馆所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以“学院”
“中心”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205.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 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 维修改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豪华装修。
206.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会议用 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与会议无关 的参观活动,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 其他费用。
207.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场所应安排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场 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风景区、度假区开会。
208.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 摆放花草、不摆设水果香烟、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 放纪念品,严禁将其他开支列入会议经费报销。
209.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
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 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10.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 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 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
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
一。
211.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 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212.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
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 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
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13. 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14. 党员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215. 党员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216. 党员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217.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18.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219.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220.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221.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
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
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22.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23. 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 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24. 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
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25.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226.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 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
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27.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228.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229.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30.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 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 务。
231.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
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
职务的职务。
232.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233.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 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34.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 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235.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
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36.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237.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 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38.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39.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 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 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
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240.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 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 手续;
241.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 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42.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 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 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3.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 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 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4.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45.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46.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47.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 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8.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49.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250.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 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 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51. 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 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2.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 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
253.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
254.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 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5.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56.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
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57.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
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8.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 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59.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
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 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260.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
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1.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
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 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 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 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62.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 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63.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 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264.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
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 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265.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
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
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
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266.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 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 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 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 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67.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
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8.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
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9.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 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 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70.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1.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
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2.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73.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主任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74.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 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75.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2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277.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
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278.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2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280.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81.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282.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283. 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
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 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284.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 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285.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 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286. 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 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287.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 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288.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289.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 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90.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 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冻结的财产经 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 3 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91.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 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
搜查。
292.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 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93.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 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 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294.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 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 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295.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 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296.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97.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
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98.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 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99.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 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
日。
300.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 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01.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监察
机关确定。
302.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
领导干部。
303.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党内公开, 主动接受监督。
304.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 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305.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 动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306. 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 诫勉谈话。
307.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308. 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 内公开。
309.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 责述廉。
310. 党内监督必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
311.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中国共产党章程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
的团结统一。
312.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313.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 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 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中国共产党章程,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
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
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314.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 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315.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16.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317.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318.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 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
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
题。
319.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 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320.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32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32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
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
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32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32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
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
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32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
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32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
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
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8.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329.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330.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
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
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331.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 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33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333.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 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 员。
334.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35.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200 人
(20 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 300 人
(30 桌)。
336.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
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337.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338.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 10 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
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 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 10 个工作
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 告实际情况。
339.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 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
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40. 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
师[2014]10 号)文件中明确: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 惩处机制,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 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341.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4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4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344.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45.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346.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财物;
347.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
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348.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 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教监〔2014〕4 号 )规定:严禁通过向
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349.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规定:组织(人事)部 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随机 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 10%的比例进行。
350. 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
的;漏报、少报的;隐瞒不报的;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等 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
处理、纪律处分。